根据《国务院扶贫办综合司关于做好2017年度扶贫对象动态管理工作的通知》(国开办司发〔2017〕36号)规定,贫困人口退出须实现“家庭人均纯收入稳定超过国家现行扶贫标准,不愁吃、不愁穿,饮水安全、义务教育、基本医疗和住房安全有保障”。在自查评估贫困户是否达到脱贫标准时,要综合衡量“收入+两不愁三保障”、饮水安全等因素。
(一)关于“两不愁”
“两不愁”指农户吃饭和穿衣有保障,能够稳定实现不愁吃、不愁穿。主要评判依据:
1.“不愁吃”,指根据居住地饮食习惯,农户有能力通过自产或自购,满足口粮需求及补充一定的肉、蛋、豆制品等必要营养食物;饮水有保障。
2.“不愁穿”,指根据居住地环境,农户有能力自主购买或通过亲属购买,做到四季有换季衣服、日常有换洗衣服。穿衣主要靠社会捐赠、接济的,不属于穿衣有保障。
(二)关于“三保障”
“三保障”指义务教育、基本医疗和住房安全有保障。
1.义务教育有保障
农户享有义务教育的权利。贫困户家庭中,没有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辍学的,认定为义务教育有保障(因自身身体原因不一上学的除外)。
2.基本医疗有保障
(1)建档立卡贫困户新农合、大病医疗保险和补充保险、大病救助等健康扶贫政策实现全覆盖,能够看得上病、看得起病。
(2)患重病的建档立卡贫困户按规定得到了补助报销。
3.住房安全有保障
在评估时点,农户居住房屋达到住建部门规定的A、B级标准的,视为住房安全有保障。易地扶贫搬迁户入住视为住房安全有保障。
没有房屋的农户,长期居住在子女家、亲戚朋友家或敬(养)老院及稳定租房居住的,视为住房安全有保障。
跑风漏雨、水淹开裂等造成不适宜居住的,进行重点核实。
(三)关于人均纯收入
脱贫户家庭人均纯收入应稳定超过国家现行扶贫标准,我市要求原则上要达到4000元以上。退出时,以下项目计入家庭人均纯收入:
1.家庭经营收入
主要包括种养殖业收入、经果林经营收入和其他家庭自主经营收入(家庭经营超市、商店、小卖部、饭店、幼儿园、养老院、工厂、建筑队、货车运输、客车运输等收入)。纯收入计算要扣除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家庭经营费用支出、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、税金和上交承包费用等。
2.工资性收入
指家庭成员受雇于单位或个人,靠付出劳动而获得的收入。简要理解为务工或其他工资性收入。外地务工,要扣除房租、日常生活支出等相关花费。
3.财产性收入
指家庭向其他机构单位提供资金或将有形非生产性资产供其支配,作为回报而从中获得的收入。主要包括利息、股息、租金、红利、土地征用补偿等。
4.转移性收入
贫困县退出评估检查中,长期性、有稳定来源的转移性收入计入家庭人均纯收入,短期性、临时性收入不计入。
计入家庭人均纯收入的项目,包括:(1)离退休金;(2)赡养金;(3)五保金和一年及以上低保金;(4)养老金;(5)长期抚恤金;(6)稳定性的补贴收入(如退耕还林还草补偿款、生态林补贴、农业综合补贴等);(7)残疾补贴;(8)三年以上的资产性收入(如土地整治、旅游园区、光伏、设施农业、水力发电、矿产等);(9)其他具有稳定长期的转移性收入。
不计入家庭人均纯收入的项目,包括:(1)政府为支持贫困户发展产业发放的现金及实物,如产业项目补助资金、奖励资金等,种子、种苗、种畜、化肥、农药等;(2)危房改造补贴;(3)易地扶贫搬迁补助;(4)扶贫小额信贷;(5)保险赔付资金;(6)临时性慰问金;(7)临时救助金;(8)帮扶干部给予的帮扶资金;(9)社会各界给予的帮扶赠与、捐助资金;(10)亲友偶尔赠与的资金;(11)医疗报销、大病救助补助资金;(12)教育补贴;(13)“雨露计划”补助;(14)“两后生”职业培训专项计划补贴;(15)一年期以下的低保;(16)其他。
(四)退出负面清单
负债不能退出:农户因易地扶贫搬迁负债超过1万元的或因危房改造发生大额负债的,不能作为脱贫处理。
“三保障”不满足不能退出:饮水和住房安全未保障、易地扶贫搬迁户未入住、帮扶成效不显著等情况的贫困户不能退出。
当年纳入的不能退出:今年新增少部分因灾返贫和其他需要纳入的贫困人口不能当年脱贫,但2017年6月-8月动态调整新增加的贫困户在系统中算2016年纳入的贫困户,2017年达到脱贫条件的可以脱贫。
(五)退出程序
根据省扶贫攻坚领导小组《关于印发〈湖北省贫困人口脱贫、贫困村出列、贫困县“摘帽”实施办法〉的通知》(鄂扶组发〔2016〕26号)规定,贫困人口脱贫程序为:
第一步:民主评议。由村“两委”组织相关人员召开民主评议公议,按照年度贫困人口脱贫计划,初步拟订贫困人口脱贫名单。
第二步:核实认可。贫困人口脱贫名单经村“两委”、驻村工作队核实,得到拟脱贫贫困人口认可。
第三步:公示公告。脱贫名单经拟脱贫贫困人口认可后,在村内公示,公示时间不少于10天。公示无异议后,公告脱贫,并于次年1月前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销号。
贫困人口脱贫验收,实行“一普查二抽查三核查”。乡镇对村申报的贫困人口进行普查,县开展抽查,市(州)开展抽样复查,省级开展核查。
附:脱贫户家庭收入与支出情况调查表
脱贫户家庭收入与支出情况调查表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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家庭经营性收入(a1):_元 |
【请在此记录种植、养殖或家庭经营超市、商店、小卖部、饭店、幼儿园、养老院、工厂、建筑队、货车运输、客车运输等收入情况等信息】【注:在计算农业生产纯收入时,需减去作物种植中的各种农业经营支出,包括购买种子、化肥、农药、灌溉、租用农机具、雇工等】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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品种 |
播种面积(亩) |
总产量(斤) |
市场价格(元/斤) |
总收入(元) |
总支出(元) |
总纯收入(元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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种植业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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养殖业 |
品种 |
出栏数量(头/只) |
市场价格(元/斤) |
总收入(元) |
总支出(元) |
总纯收入(元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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其它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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工资性收入(a2):_元 |
【请在此记录务工收入信息:务工所属行业、一年务工天数、务工年收入等信息】【注:若为外地务工,则需扣房租、日常生活支出等相关费用】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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务工行业 |
务工人数 |
务工时间(天) |
外地务工支出(元/年) |
务工纯收入(元/年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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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业1: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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其它行业: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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财产性收入(a3):_元 |
【请在此记录土地流转、股息、房租租金、利息等收入信息】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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项目 |
土地流转 |
入股分红 |
其它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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总收入(元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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转移性收入(a4):_元 |
【请在此记录家庭养老金、赡养费、抚恤金、低保补助、五保补助和各种补贴收入(如耕地地力保护补贴、退耕还林补偿款、林业补贴)等】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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项目 |
补贴收入 |
低保补助 |
养老金 |
赡养费 |
其它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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总收入(元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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家庭纯收入:_元 |
家庭纯收入=a1+a2+a3+a4 |